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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是防卫过当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8-09-11 10:00 点击:67764

王军律师 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 2018-09-11

万众瞩目的昆山反杀案,昆山警方认为刘海龙持刀行凶,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于海明夺过刀来后对刘海龙进行刺砍导致刘海龙死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于海明。该决定公布后得到媒体、自媒体、社会各界一边倒的好评,甚至有人称此案为教科书级的正当防卫案例,还有文章称此案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对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然而,将记录该案发生全过程的视频和昆山市公安局公布的《警方通报》内容联系起来分析,昆山警方对该案的处理经不起推敲。

由于昆山警方通报和媒体报道均未提及于海明是否有武术、摔跤、擒拿格斗、搏击方面的功夫,本文的分析按于海明是无功夫的普通人展开。

 

一、刘海龙用刀连续击打于海明致其受轻微伤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其情节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的程度,不应认定为“行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款规定中的“行凶”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或者说,是指有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行为。那么,刘海龙在刀脱手之前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可能导致于海明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程度呢?

《警方通报》公布:“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这个检查结果表明:于海明身上没有刀砍伤或者刀戳伤等开放性创伤,没有流血。

监控视频显示:刘海龙第一次挥刀是用刀柄击打在于海明的左颈部,于海明左颈部的挫伤应该是这一次击打所致;于海明受冲击力后退了几步,刘海龙第二次挥刀是做出击打于海明腿部的样子,但挥空;于海明开始反击,上前几步推搡刘海龙,刘海龙向于海明背后挥拍了第三刀;两人分开后,于海明继续与刘海龙对峙、进逼,刘海龙向于海明腿部挥第四刀,于海明左腿抬起,刀挥空;于海明继续与刘海龙对峙,仍有进逼倾向,在于海明无明显闪躲动作的情况下,刘海龙第五次、第六次挥刀均挥空;于海明继续对峙,刘海龙第七次挥刀是用刀面拍击到于海明的左侧身体,于海明左胸季肋部的条形挫伤应是这次击打所致,反作用力导致刘海龙刀脱手。从第一刀刀柄击中于海明到第七刀拍中于海明后刀脱手飞出,时长为13秒。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刘海龙并没有不计后果地对于海明用刺和砍这两种杀伤力大的刀法,而是七次挥刀四次挥空,第一刀击中是用刀柄,第三刀击中和最后一刀击中都是用刀面拍打。于海明身体高大魁梧,但并不灵活,刘海龙如果有重伤于海明的动机,是有机会以刺和砍的刀法对于海明进行杀伤的;刘海龙挥刀四次挥空并非因为于海明躲闪得快,而是因为刘海明并不想击中他,只是威吓他。尤其是在于海明反击、对峙、进逼后,刘海龙并没有因恼怒而将侵害行为升级,其最后一刀仍是用刀面拍击,足以证明刘海龙对于海明的击打是控制着一个度的,即:不能让于海明流血。因此,刘海龙虽然是持刀逞强,殴打于海明,但没有重伤或者杀害于海明的动机,也没有欲重伤或者杀害于海明的行为或者迹象。

于海明把刀抢到手后,刘海龙的夺刀行为是否使于海明处于可能被刘海龙暴力侵害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中呢?

于海明的身高目测在1.8米以上,体重目测超过180斤;刘海龙身高明显比于海明矮一大截,据报道其身高不到1.65米。监控视频显示:在刘海龙和于海明徒手打斗中,刘海龙并不占优势。昆山警方接受采访的民警说:“可能因为个子比于海明矮小,徒手打斗占不到便宜,才去拿刀”。那么,当于海明已经夺刀在手,刘海龙徒手时,刘海龙就完全处于劣势,即使刘海龙有夺刀动作,也未必能夺得过去。而且即使夺过去了,也未必会改用刺或者砍的刀法致于海明重伤或者死亡。

因此,刘海龙的持刀殴打行为和夺刀行为都没有达到可认定为行凶的严重程度,该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也就是说,于海明没有无限防卫权,如果其防卫超出了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刘海龙用刀连续击打于海明过程中,于海明应当知道刘海龙不敢放手砍伤他或者戳伤他,应当知道自己正在受到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至于导致自己重伤或者死亡。

最令人感到恐惧和紧张的时刻是刘海龙从宝马车里取出长刀冲向于海明时,这时醉酒状态的刘海龙是否会不计后果地砍伤或者戳伤于海明是不确定的,如果这时于海明出手防卫导致刘海龙死亡,就是完美的正当防卫。刘海龙的第一刀落下,不是砍,也不是戳,而是用刀柄击打;第二刀挥空。此时,于海明应当知道刘海龙酒后心里明,不敢真砍。监控视频显示:此时,他无所畏惧地上前几步推搡刘海龙,然后对峙、进逼。如果于海明没有作出刘不敢真砍他的判断,这样徒手反击无异于送死,除非他有武术功底。在他保持对峙、进逼、要进行搏斗的态势下,刘海龙是挥空刀不让于海明靠近,最后一刀也只是用刀面拍击他,他应当知道:截至刀飞出去那一刻,刘海龙都无意让他流血。

三、于海明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于海明在身高、体重、力量上都明显超过刘海龙,在徒手对徒手打斗、徒手对持刀打斗过程中均保持着后发制人的气势。监控视频显示:在刘海龙第一刀击打中于海明,第二刀挥空后,于海明就转为攻势,他上前几步推搡刘海龙,进逼,而刘海龙挥刀不让于海明靠近。由此可以看出,刘海龙在第二次挥刀之后无论在身高、体重、力量上还是在气势上都不占优势,就靠手里的刀来吓阻于海明。而于海明夺刀在手后,有没有必要对要抢刀的刘海龙腹部猛刺一刀呢?

按于海明是普通人、老实人来分析,他怕刘海龙把刀夺回去,怕刘海龙一旦夺回刀后还会以暴力手段侵害其人身安全,这种担忧是合理的。在情急之下不能苛求于海明选择对刘海龙伤害较小的防卫行为避免被刘海龙夺回刀去。在刘海龙要夺回刀时,于海明向刘海龙左腹部捅进一刀,造成刘海龙腹部大静脉血管、肠管、肠系膜破裂,抽出刀后又刺了刘臀部一刀。这两刀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刘海龙挨此两刀后倒地。此时,已受重伤躺在地上的刘海龙已经不处于侵害于海明人身安全的状态了,也不可能对于海明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了,于海明已无必要继续对刘海龙采取防卫行为了。但是,于海明仍上前朝躺在地上的刘海龙大力砍击第三刀,致刘右胸部并右上臂开放性创伤、一处骨折。这一刀属防卫过当。如果说于海明是在恐惧、紧张的情绪下无法精确判断前两刀对刘的伤害有多大,是否足以制止刘的侵害行为,对躺着的刘砍下的这第三刀仍可以定为正当防卫的话,那么接下来砍的第四刀就明显说不过去了。已挨了三刀的刘海龙坐起身来,可能是因为伤痛、虚弱,也可能是以为于海明会就此罢手,没有以连贯动作马上站起来,而是保持坐的姿势朝于海明看,坐了不到两秒钟,见于海明又要过来砍,便挣扎着想站起来,起身过程中,于海明又大力砍了第四刀,造成刘左肩部开放性创伤、骨折。刘海龙站起身后弯着腰呆呆地面对着于海明,于海明再次上前重砍第五刀,造成刘左肘部开放性创伤、骨折。刘海龙见于海明还没有收手的意思,便转身逃命。从监控视频显示的刘海龙受伤倒地到转身逃跑这一段画面里,根本看不出昆山警方通报中所说的“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刘海龙转身逃跑后,于海明又追上去朝刘海龙后背重重甩出飞刀,此为第六刀,刘海龙跑向宝马车左后侧,于海明又大步跨上前捡起地上的刀,追到宝马车左后侧向刘海龙砍出第七刀,刘海龙逃到路边草地里,于海明持刀追进草地。于海明在刘海龙负重伤倒地后对刘海龙砍击的五刀每一刀都势大力沉,造成刘海龙4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这五刀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四、于海明在刘海龙腹部、臀部受刺戳伤倒地后仍继续大力砍击刘海龙所持的心态是气愤、痛恨,而不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恐惧。

刘海龙身上刺有纹身,车上带有长刀,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加,持刀相向。这样的形象,这样霸道的行为,这样嚣张的气焰,无人不痛恨,何况是受害人于海明本人。从视频上看,于海明在刘海龙面前自始至终都表现出了无所畏惧,不退让,要战胜刘海龙的英雄气概。

昆山警方说于海明已夺刀在手时还感到恐惧、紧张,恐惧、紧张之下不可能精确计算出每一刀对刘海龙的伤害程度,到哪一刀为止才能使自己安全。这是为于海明开脱。于海明夺过刀来刺戳伤刘腹部和臀部后的双方力量、形势对比是:

刘海龙:个子矮小,无刀,负伤,躺在地上。

于海明:个子高大,持刀,无伤,站立。

占据这样的优势,于海明对刘海龙还恐惧什么?还有什么理由紧张?于海明完全可以从从容容持刀走远点儿静候刘站起来捂着肚子过来出招。但是,诚如他在被羁押时讲述的,他夺过刀来后“人感觉都疯掉了,说:你们太欺负人了!”。这时的于海明的心态是疯狂对欺负他的刘海龙复仇,不管刘侵害行为是否已被制止。从于海明向受伤躺在地上的刘海龙砍出那一刀到他追砍刘海龙进路边草地里,是一个宣泄怒火的过程。

有人说于海明是一个人对付刘海龙一方四个人,紧张、恐惧可想而知。事实上,刘海龙的三个同车人中刘某(女)、唐某某(女)只起到劝阻作用,没有参与案件;刘某某最初还拉住刘海龙,不让他去殴打于海明,在刘海龙和于海明打斗过程中虽也对于海明出过手,但从监控视频里看很轻微,是因为于海明在刘海龙停止殴打之后打了刘海龙脸部一拳。在刘海龙持刀殴打于海明后,他们全部都是袖手旁观。倒是有一个高个子黑衣男人(可能是于海明的同事)在于海明被刘海龙徒手殴打时就参与劝阻;在于海明被刘海龙持刀殴打时也在于海明身边;在于海明怒砍刘海龙时也紧跟在于海明身边;在刘海龙受重伤倒在路边草地里,于海明从宝马车里拿走刘海龙的手机时,他也跟在于海明身边。所以,关于对方人数多会是于海明感到紧张、恐惧的说法不成立。

有人说于海明是怕刘海龙回到宝马车再取出什么凶器来,所以继续追砍刘海龙。这一说法也不能成立。刘海龙已经被严重刺砍了五刀,伤势严重到什么程度于海明心里不可能不清楚,刘海龙即使取出什么凶器来也没有使用的气力了。更重要的是,这属于假想的尚未发生的不法侵害,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事实上,经公安机关检查,宝马车内并无违禁品。

 

 

综上所述,刘海龙先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受到于海明还击后又持刀殴打于海明,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但未达到可能导致于海明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程度,不能认定为行凶;其在刀脱手后又与于海明夺刀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行凶。因此,于海明不享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于海明受到刘海龙先徒手殴打,后又持刀连续击打的不法侵害,刘海龙在击打过程中刀脱手,于海明抢先捡到刀后,刘海龙又来夺刀,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行为在持续中。于海明在情急中用刀刺戳刘海龙左腹部、臀部致刘海龙受伤倒地,制止住了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海明在刘海龙受伤倒地以前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刘海龙受伤倒地,其不法侵害行为已被制止,刘又无其他同伙对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形成威胁的情况下,于海明继续砍击刘海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尤其是在刘海龙转身逃跑后还追砍,具有明显的报复性质。

 


 

结语:大千世界,纷纷扰扰,社会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媒体、自媒体紧跟热点,对事件的报道往往更注重新闻性,更注重如何抓住公众的眼球,而忽视细节。不准确的资讯会误导公众,情绪化的汹涌民意会对司法活动造成巨大压力和干扰。司法机关能否顶住压力,排除干扰,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处理、裁判看来是一个大问题。

昆山反杀案是一桩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侦查结论应由侦查机关经缜密侦查后作出。然而,事件最初流传上网是这样冠名的:“昆山砍人被反杀案”。直接认定刘海龙是持刀砍人在先了。当法律界对于海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存在意见分歧时,刘海龙过往的前科劣迹被人肉上网,舆情汹涌,刘海龙人神共厌,法律界的意见竟然受此影响也发生了倾斜。这一切都发生在警方的侦查结论尚未作出时,案件细节并不清楚时。昆山市公安局不负众望,给网民们交了一份喜大普奔的答卷,然而却并不公正:忽视了刘海龙对于海明挥刀时的有度,将其危险性拔高;把刘已受重伤,连抵抗能力都没有了,也没有任何对抗于海明的动作的事实说成是“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在事实认定上不可以选择性失明或无中生有。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昆山市公安局在办其他案件时会不会也选择性忽略重要事实或无中生有?真把昆山反杀案当作正当防卫的教科书式案例,会不会使更多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学会选择性无视和无中生有?我正是基于这种担忧才写下此文。

 

王军律师

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199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近30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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